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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內多次取得同一項目的勞務報酬,應合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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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金子財會

問題:個人在一個月內多次取得同一項目的勞務報酬,扣繳義務人是否需要分次還是合并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?


解答: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定:勞務報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屬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;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國稅函發﹝1996﹞602號)規定:關于勞務報酬所得“次”的法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二十一條法規“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”,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,統一法規以縣(含縣級市、區)為一地,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;當月跨縣地域的,則應分別計算。


因此,個人在一個月內多次取得同一項目的勞務報酬,扣繳義務人不能分次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而是需要合并為一次,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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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分類: 學習稅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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